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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广西药监局发布两则处罚决定书,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宝瑞坦制药有限公司被罚。
一、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年5月6日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堤园路乐贤村岭头坡三组(乐贤小学对面)的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的净选间有三包无标识标签的药材,员工称上述三包药材是墨旱莲,准备净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采购记录,入库、出库记录、领用记录,批生产指令和批生产记录。原药材库存放的茯苓无任何标签标识和货位卡,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和记录;
2.当事人包材暂存间存放有大量各种规格的包材,车间办公室也存放有包材和无标签标识的几袋中药饮片;
3.当事人包装间正在进行玄参(批号:)的包装工序,但“包装间生产状态标识”牌信息未填写,现场无包装指令和记录。包装桌下有已包装好的醋乳香(批号:),现场未能提供批生产记录。包装间存放有已包装好的中药饮片乳香(批号:)、生栀子(批号:)、栀子(批号:)、独活(批号:)、蒲黄(批号:)。
4.烘干间清洁日期为.05.03,但热风循环烘箱和托盘表面积尘厚。切药间的多功能斜切机(型号:BXJ43-46)状态牌清洁日期为.05.04,但设备内外灰尘厚,地板也积尘;
5.热风循环烘箱(型号:CT-C-II)的温控仪校准合格证于.03.11过期;
6.器具存放间的转运桶等无状态标识标示清洁时间,清洁效期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广西宝瑞坦制药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年5月8日至年4月19日期间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调查,检查调查结果如下:
1.留样管理较乱,未按规定留样条件保存样品,且留样量不足;2.年3月4日现场检查时有现场生产记录,暂存间有1个存有内容物的储罐但未见标示内容物名称;3.年-年期间购进和使用了17个批次的物料马来酸氯苯那敏,但现场仅能提供其中9个批次的送货单,在留样室只有其中9个批次的留样及相关台账记录;4.年-年期间购进的物料马来酸氯苯和马来酸氯苯那敏,现场均未能提供请验单、物料、检验报告书及检验记录。另外,年从XXX公司调拨使用的物料马来酸氯苯那敏(批号:、、、),现场也未能提供请验单、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及物料审核放行单,在留样室也无留样及相关台账记录,导致无法溯源;5.物料马来酸氯苯那敏分类账和出入库台账中,出入库无收发人、领料人签字,有将使用后剩余的物料退库的情况,但退库过程在台账上没有进行记录;6.年5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生产复方感冒灵颗粒的制粒干燥工序的操作,但未及时填写批生产记录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
当事人于年6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南分药生罚告〔〕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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