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掉的树必须还回来绵阳市首例涉林类刑事

喜树,别名旱莲、水栗、水桐树,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高大落叶乔木,是一种速生丰产的优良树种,具有药用、经济、观赏等价值。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喜树被列为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Ⅱ级。

近日,涪城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涪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衡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龚群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起诉,最终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也是全市首例涉林类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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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

年10月,被告人孙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涪城区某村民田边地头砍伐14株“喜树”。今年1月7日,孙某再次雇人到上述地点砍伐2株“喜树”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喜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破坏了国家珍稀植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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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专业设计公司出具的林木恢复方案,孙某采伐地不适合大面积补种林木,异地补种不适宜“喜树”生长,但适合同保护等级的香樟生长,方案最终确定孙某应补种80株香樟并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余元。

鉴于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国家珍稀植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涪城区检察院在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异地补种80株香樟并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管护费用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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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积极认罪悔罪,愿意承担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承诺将按要求异地补种80株香樟,并称前期已预订株香樟树苗。公益诉讼起诉人考虑到被告人孙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及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意在涪城区法院的主持下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当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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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孙某自愿于年3月31日前在指定地点补种香樟树80颗,树苗费用由孙某承担,孙某对上述香樟树承担管护责任,并由涪城区林业局进行竣工验收,若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自愿支付按照案件恢复方案计算的经济损失。

该案系全市首例涉林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了社会大众,又有效提升了公益诉讼办案效率,达到了通过公益诉讼实现资源保护的目的。

涪检君“以案说法”

群众甲

检察官同志,什么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涪检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群众乙

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涪检君

根据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处罚。

群众乙

检察官,一旦有人砍树,都属于违法犯罪,会受到刑法处罚吗?

涪检君

凡载入林业部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编辑:王苏

文字图片:秦家智

设计:庞晓芳

绵阳涪城检察院

捍卫你的权益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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